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重家繼訴,5,2022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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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耀榮
林子超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楊寸金

林昱安
林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等,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多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為憑,則依前述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不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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