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重訴,89,202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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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大翔律師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黃石吟

黃茂熏

陳清琦
張閎期

張文欽

黃建復
黃蔡粟

黃淑卿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主文第三、八、十一項被告「黃茂薰」之記載,均更正為「黃茂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被告「黃茂薰」之記載,顯係「黃茂熏」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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