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佘海瑞即三台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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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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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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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和真空鍍│兆豐國際商│107年1月24日 │6,500元 │NO0108264 │受款人:余│
│ │金股份有限│業銀行嘉興│ │ │ │海瑞即三台│
│ │公司 │分行 │ │ │ │企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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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高光林 │台灣中小企│107年2月7日 │6,650元 │ZE7727130 │受款人:三│
│ │ │業銀行民雄│ │ │ │台企業行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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