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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蔡俊傑即蔡佳宜之繼承人
蔡慧萍即蔡佳宜之繼承人
蔡俊宏即蔡佳宜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舒晴即蔡佳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蔡佳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355元,及其中22,375元自民國98年4 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付四期違約金共計2,400元之違約金 ,並於繼承蔡佳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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