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品憲即林暘順即林昆憲、宋娜娃即陳娜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等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品憲即林暘順即林昆憲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而債務人宋娜娃即陳娜娃住居於桃園市中壢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