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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廖高標即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清算期限自民國108年4月29日准予展延至民國108年10月29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公司經106年7月18日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今發現有商標尚未移轉,懇請准予重開清算程序,並聲請准予展延清算等情。
三、查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11號等卷宗,核無不合,另於108年5月1日亦撤銷標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之備查,爰准許清算人之聲請,並請清算人於期限內積極辦理公司商標之移轉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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