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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志一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育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屬維京群島商育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08年11月19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育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育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但因國稅機關尚未核定,故而無法於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故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應依稅徵機關核定之稅款繳清,以利續行清算事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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