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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佳慧即蔡嘉惠
相 對 人 沈曾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沈曾琴於民國104年1 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4月1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 ,尚欠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480,000元,共計780,000元,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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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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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布袋鎮 │新生│ │0000-0000 │ │ │108.2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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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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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487 │嘉義縣布│嘉義縣布│三層、鋼│43.6│46.3│43.6│ │ │ │ │13│ │ │ │全部│ │
│ │ │袋鎮新北│袋鎮新生│筋混凝土│2 │4 │6 │ │ │ │ │3.│ │ │ │ │ │
│ │ │六街134 │段0089-0│造、住家│ │ │ │ │ │ │ │62│ │ │ │ │ │
│ │ │號 │027地號 │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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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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