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司法,2,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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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進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北回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北回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義北回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8年1月12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監察人、顧問聯席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嘉義縣政府108年3月26日府授文藝字第108005949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因嘉義北回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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