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司票,616,2019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藍慧仙

相 對 人 藍川偉

相 對 人 李淑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48%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3.48%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備考│
│ 號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5月11日│420,000元     │297,445元     │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2日│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