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司票,626,2019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張錦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淑華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淑華所簽發如附表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定。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惟相對人李淑華已於108年3月1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5月28日  │  60,000元    │    未記載    │ 107年6月28日 │CH793918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