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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鐘大清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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