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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郭峻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8,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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