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訴,234,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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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曾柏然
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應提出本件請求塗銷登記之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1271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不可遮掩)及異動索引(姓名不可遮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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