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訴,295,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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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駱旭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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