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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4號
上訴人 何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鵬程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第1審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
另依同第77-1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第2審或第3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故本件應徵得第2審之裁判費為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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