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許志維
被 告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千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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