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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原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君魁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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