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重訴,7,2019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吉廣興業有限公司


福聚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原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仁懷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君魁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