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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蕭順福即嘉友氣體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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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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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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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月珍 │嘉義縣水上│108 年1 月6 日│18,090元 │2520478 │受款人:嘉│
│ │ │鄉農會 │ │ │ │友氣體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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