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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東洋(兼林美伶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郭芝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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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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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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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961-5 │ │ 3 │3000 │會員證編號481 │
│ │ │85-ND-000962-7 │ │ │ │持有人:林美伶│
│ │ │87-ND-002927-1 │ │ │ │(由李東洋單獨│
│ │ │ │ │ │ │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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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2924-6 │ │ 5 │5000 │會員證編號483 │
│ │ │87-ND-002925-8 │ │ │ │持有人:李東洋│
│ │ │87-ND-002926-0 │ │ │ │ │
│ │ │85-ND-000965-2 │ │ │ │ │
│ │ │85-ND-000966-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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