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柏村即盈昌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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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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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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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盈昌實業社│京城商業銀│107年12月15日 │613,241元 │5476794 │受款人:瑞│
│ │負責人陳柏│行民雄分行│ │ │ │華實業股份│
│ │村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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