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亡,1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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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仁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劉德瑞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劉德瑞(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里○○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劉德瑞(民國00年0月出生)已88歲高齡,於民國105年8月27日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經聲請人及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分別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嘉義醫院、內政部移民署、嘉義市東、西區衛生所、嘉義市殯葬管理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等單位,均查無劉德瑞入出境、就醫、就養或死亡等相關資料,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個人資料、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登記簿、現戶戶籍謄本、全民健保資料、入出境、死亡(就醫、就養)資料查詢名冊、前述殯葬管理所函覆無劉德瑞死亡相關資料、前述榮民服務處、醫院、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前述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 、4 項規定甚明。

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

準此,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劉德瑞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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