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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汪軒鳳
相 對 人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江軒鳳」之記載,應更正為「汪軒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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