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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詩婷 住嘉義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二項所載關於「1.勞資雙方同意所提方案勞方調至台中任職副管理師;
資方每月固定給付交通費新台幣1萬5000 元整,勞方需掣據交通有關費用核銷(掣據不足1萬5000 部分列入其他所得);
勞方同意每日上午九點半上班,可彈性30分鐘,最遲早上10點,每日固定工時8小時。
2.勞方於108年2月15 日調至台中,相關交通經費補助資方按比例給付。」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原任職於相對人嘉義維修中心,民國107年末,相對人向聲請人表示嘉義維修中心將於107年底裁撤,為此兩造於107年12月13 日開啟第一次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結果就聲請人及其他5 位嘉義地區職員之去留動向仍懸而未決,此有107年12月13 日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
為此,兩造嗣於108年1月28日假嘉義市政府社會處開啟第2次勞資調解程序,並順利達成4點協議內容,其中包含「1.勞資雙方同意所提方案勞方調至台中任職副管理師;
資方每月固定給付交通費新台幣(下同)1 萬5000元整,勞方需掣據交通有關費用核銷(掣據不足1 萬5000部分列入其他所得);
勞方同意每日上午九點半上班,可彈性30分鐘,最遲早上10點,每日固定工時8 小時。
2.勞方於108 年2月15日調至台中,相關交通經費補助資方按比例給付」。
然108 年1 月28日勞資調解成立後,相對人悍然拒絕履行前開調解協議,向聲請人表示「暫緩執行至台中維修報到,2/15之後請您仍在原上班地點嘉義興業維修ASP 出勤」,此有相對人經理陳偉忠電子郵件信函可稽,爾後聲請人數度向相對人反應,告以應依約履行108 年1 月28日勞資調解協議,然猶如狗吠火車,相對人依然不為所動,直至今日,聲請人仍無法前往相對人臺中維修部門擔任副管理師,更未受領交通補助每月15,000元。
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且迄今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等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職務調動及給付交通費之勞資爭議,前經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於108年1月28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第1、2項為「1.勞資雙方同意所提方案勞方調至台中任職副管理師;
資方每月固定給付交通費1 萬5000元整,勞方需掣據交通有關費用核銷(掣據不足1萬5000部分列入其他所得);
勞方同意每日上午九點半上班,可彈性30分鐘,最遲早上10點,每日固定工時8 小時。
2.勞方於108 年2 月15日調至台中,相關交通經費補助資方按比例給付。」
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8 年1 月28日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且本件調解方案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前開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 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為前揭之職務調動行為,並按月給付交通費,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之情形,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 元,僅因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而暫免徵收,然依前述規定,本院於裁定時仍應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
是依前述規定,併確定本件程序費用1,0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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