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勞訴,2,2019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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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被上訴人 蔡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雄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458元(計算式:402,450元+103,008元=505,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另外,關於非財產權部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
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65元【計算式:8,265元+4,500元=12,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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