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司促,3909,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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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林咸亨、宋宇凡

債 務 人 蔡沂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5,515元, 及自民國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68%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每期應付金額5,018元按年息9.216%計算之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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