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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鐘慧美即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08年12月14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帳上尚有固定資產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且聲請人提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7年地價稅繳款書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進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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