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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梁騰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經查聲請人108年4月26日民事陳報狀提交之財產清冊,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一西元1994年出廠之重型機車一輛,衡情已無殘餘價值,應無變價實益,不具清算價值;
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清單,聲請人名下確無財產。
綜上,應有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
又聲請人108年2月26日提出民事聲請狀表示有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情事,本院於108年3月29日函轉該聲請狀予各債權人,請債權人於期限內就依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期限屆至後債權人臺灣銀行及?A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回覆之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請本院依職權裁定,遠東商銀主張若聲請人名下若有其他財產,即應列入清算分配,惟並未具體指明聲請人名下尚有何財產,供本院審視是否具清算價值,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聲請人名下財產無價值,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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