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鍾丰容
相 對 人 鍾兆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鍾兆欽之戶籍設於屏東縣○○鄉○○村000鄰○○路000巷0號,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因缺血性腦中風,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治療,現已轉至恆春基督教醫院恆愛護理之家入住,有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既設籍屏東縣該址,並在屏東縣恆春鎮之護理之家住院治療中,則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在屏東縣,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茲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即屬有據,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