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聲,126,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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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6號
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賀建中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補償金事件,債務人對於民國92年1 月14日本院所核發之92年度促字第139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民事異議狀影本第一項及第五項內容之記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同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賀建中與債權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前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債權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曾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賀建中核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於民國92年1月14日對於債務人核發92年度促字第1391號之支付命令(詳本院卷第25頁)。

而查,上述支付命令於92年1月28日已經送達給債務人,並已於92年2月19日確定,此有本院於92年3月12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詳本院卷第24頁)。

再查,債務人賀建中遲至於債權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上述支付命令換發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之勞作金、保管金之債權,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司執字第35055號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始於108年4月29日經由嘉義監獄而於10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民事異議狀,表示欲對本院106年司執字第35055號執行名義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然查,上述支付命令於92年1月28日就已送達債務人,此有本院於92年3月12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載明可參。

因此,債務人賀建中對於上述支付命令,遲至於108年4月29日始經嘉義監獄而於108年5月2日向本院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民事訴訟法第516條所定二十日之不變期間,依同法第518條之規定,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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