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
再審原告 賴桐廣
再審被告 李桂鳳即大和汽車電機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汽車修繕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