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補,185,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呂錦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鄢麗瑩
被 告 劉育辰律師即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鄢麗瑩、劉育辰律師即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8,942元【註:本件系爭坐落嘉義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1 平方公尺,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4,100元/ 平方公尺,林威任之權利範圍為2 分之1 ,即權利範圍價值為1,217,050 元。
另嘉義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848 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8,173元/ 平方公尺,林威任之權利範圍為64分之1 ,即權利範圍價值為770,792 元。
另外,同小段304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00 號房屋,林威任之權利範圍為2 分之1 ,現值為511,100 元。
上述用以供擔保之25-175、25-35 地號土地及3049建號房屋,價值合計總共為2,498,942 元(計算式:1,217,050 元+770,792 元+511,100 元=2,498,942 元)。
上述25-175、25-35 地號土地及3049建號房屋,擔保被告鄢麗瑩之債權額,為14,400,000元。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98,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