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補,186,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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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許沛珍
訴訟代理人 林漢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王碧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市○路○段 000○號、15047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各為6分之1) ,而原告拍定上開建物之價格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800元及13,000元,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按。
惟本院參酌上開拍賣程序,因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致數次流標,方以減價拍賣之特別拍賣程序拍定,故拍定金額非建物本身真正之價值,本院認應以拍賣程序初始所定之價額做為上開建物之應有部分價額。
是以,本件原告請求上開建物之應有部分價額,依拍賣初始所定價額分別為33,000元及17,000元,業據本院調閱 107年度司執字第6258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000元(33,000+17,000=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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