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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黃健治 住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 告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順建
被 告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博任
被 告 太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湧芳
被 告 陳國忠
被 告 倪淑卿
被 告 陳甫彥
被 告 王俊雄
被 告 歐陽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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