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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何佩玲
被 告 石蕙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永久屋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3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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