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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張士楷
被 告 張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禹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138 元【註: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250.04平方公尺,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9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2500分之1252,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4,138 元(計算式:2250.04 ㎡900 元1252/2500 =1,014,138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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