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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蔡天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鄭碧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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