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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日中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89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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