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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聰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5,8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7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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