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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福圓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政
被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00元,應繳裁判費38,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41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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