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補,216,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蔡依芸
被 告 柯妤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3,45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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