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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秋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7,13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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