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補,22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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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高峯輝

被 告 許國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國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國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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