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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鄭建昌
鄭正和
被 上訴 人 郭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7,200元,應徵裁判費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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