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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賴衍通
被 告 黃益祥即十方中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6 年4 月至10月間,以其經營十方中醫診所急需資金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73萬元,原告顧及雙方情誼,遂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匯款至被告十方中醫診所黃益祥名義所設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另被告前積欠訴外人林阿鳳20萬元之債務未清償,該債權已於107 年9 月11日讓與原告所有。
又被告之十方中醫診所每日看診約60人,每日營業收入加計健保申請部分,應有還款可能卻不清償,原告遂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催促被告還款未果,復於於107 年10月2 日再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上開93萬元借款,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亦未出面協調,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雖對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陳述:「原告前主張將欠款改為投資款,嗣因發現無法馬上分紅,又主張改回借貸,並要求依預估分紅改計為利息,即一年多的利息為40多萬,被告實無法接受原告如此重利之主張,兩造協商始陷入僵局」等語,惟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院所明細查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債權讓與契約暨通知書、郵件收件回執、郵局000216號存證信函、收件回執等件為憑(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0864 號卷),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
又原告另陳稱當時被告要原告在借款或投資二種方式選擇其一,嗣後原告選擇以借款方式與被告成立借貸契約,此與被告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所載:「原告前主張將欠款改為投資款,嗣因發現無法馬上分紅,又主張改回借貸,…」等語相符。
另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曾以異議書狀表示兩造就利息給付無法協商,而尚有糾葛等語,惟對原告主張之上開借款均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
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
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
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狀繕本係於108 年1 月3 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附表:
┌──┬───────┬─────┐
│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1 │106年4月11日 │100,000元 │
├──┼───────┼─────┤
│2 │106年4月13日 │50,000元 │
├──┼───────┼─────┤
│3 │106年5月12日 │100,000元 │
├──┼───────┼─────┤
│4 │106年5月19日 │50,000元 │
├──┼───────┼─────┤
│5 │106年6月12日 │60,000元 │
├──┼───────┼─────┤
│6 │106年6月13日 │140,000元 │
├──┼───────┼─────┤
│7 │106年6月23日 │60,000元 │
├──┼───────┼─────┤
│8 │106年8月25日 │50,000元 │
├──┼───────┼─────┤
│9 │106年10月25日 │120,000元 │
├──┴───────┼─────┤
│ 合計 │7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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