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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辜茗丞
訴訟代理人 辜文亮
被 告 林政誼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林倉慰
涂鈺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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