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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 告 鍾俊良
李昦廷即李政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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