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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侯俊豪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侯陳秀素即侯吉雄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侯英禎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下午4時15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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