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重訴,36,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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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呂錦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鄢麗瑩
被 告 劉育辰律師即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8,720元,逾期不補,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2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

是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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