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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簡立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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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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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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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裕漳 │彰化商業銀│107年12月20日 │72,900元 │MNO129510 │受款人:簡│
│ │ │行大林分行│ │ │ │立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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